|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原料破碎采用湿法作业,不得私自更改生产工艺。 (2)熔融挤出工序废气及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豫环办〔2024〕72号)文件要求,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 (1)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后期雨水经雨水排放口排出厂区。 (2)工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3)物料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工艺:格栅+初沉池+絮凝+二沉池+清水池,处理能力:20t/d)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序,不得外排。 (4)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的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基础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危险废物设置专用容器储存,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