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废钢材/废铝切割、撕碎、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轮胎切割、磨粉、筛分、包装下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塑料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塑料造粒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和有机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食堂油烟等。 废钢材/废铝切割、撕碎、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废轮胎切割、磨粉、筛分、包装下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废塑料破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废塑料造粒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收集后引入“电捕焦油器+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污水处理各构筑物均加盖密闭,每个处理水池上方均设有集气管道收集恶臭气体,废气引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食堂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执行《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标准要求。 2.废水。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废塑料清洗废水、轮胎墨粉机墨粉工序循环冷却废水、挤出成型循环冷却废水)和生活污水。 废塑料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A2O+二沉+砂滤,处理规模为168m3/d)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洗涤用水)要求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化粪池)、轮胎墨粉机墨粉工序循环冷却废水、挤出成型循环冷却废水一起经厂排口排入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废水厂排口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尉氏县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水质要求。 3.噪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降噪措施。四周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控制。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收集后暂时存放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具备危险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防二次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