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n
\n发包人(全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
\n承包人(全称):柒点建设(河南)有限公司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5 年驿城区香山街道食用菌产业园二期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一、工程概况
\n
\n1.工程名称:2025 年驿城区香山街道食用菌产业园二期项目。
\n2.工程地点: \n驻马店市驿城大道与建设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n。
\n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n 。
\n4.资金来源: \n财政资金 。
\n5.工程内容: 新建高标准香菇大棚 60 座,水电预埋等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工程。
\n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
\n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拟新建高标准香菇大棚60 座,水电预埋等配套设施及辅助设施工程。
\n二、合同工期
\n
\n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7 月 7 日。
\n计划竣工日期:2026 年 10 月 6 日。
\n\n
\n\n\n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工期自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计划竣工日期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第90 个日历天。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严格执行工期要求,非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n三、质量标准
\n
\n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
\n
\n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n
\n1.签约合同价为:
\n人民币(大写) 伍佰零肆万肆仟捌佰零柒元壹角贰分 (?5044807. 12 元)。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包
\n干价。除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所有现场签证、变更必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签约合同价+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增减额。 增值税率与国家财税政策保持一致,增值税金在款项支付时同步支付。
\n其中:( 1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贰万伍仟玖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 \n25913.79 元);
\n(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n人民币(大写) \n/ (? \n/ 元);
\n(3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n\n
\n\n\n人民币(大写) \n/ \n (? \n/ 元);
\n(4)暂列金额:
\n人民币(大写) \n/ \n (? \n/ 元)。
\n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n 。
\n
\n五、项目经理
\n
\n承包人项目经理:万磊(证书编号:豫 241171721934)。
\n
\n六、合同文件构成
\n
\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n(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3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4)通用合同条款;
\n(5 )技术标准和要求;
\n(6)图纸;
\n(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n(8)其他合同文件。
\n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n\n
\n\n\n七、承诺
\n
\n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n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n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n八、词语含义
\n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n九、签订时间
\n
\n本合同于 2026 年 06 月 24 日签订。
\n
\n十、签订地点
\n本合同在 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 签订。
\n十一、补充协议
\n
\n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十二、合同生效
\n
\n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n\n
\n\n\n十三、合同份数
\n
\n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n
\n
\n
\n
\n发包人: (公章) \n承包人: (公章)
\n
\n
\n
\n
\n
\n法定代表人: \n法定代表人:
\n(签字) \n(签字)
\n
\n
\n
\n
\n组织机构代码: \n 组织机构代码: \n91410100MAE9BBGM24
\n地 址: \n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n\n\n邮政编码: \n 邮政编码: \n451475
\n法定代表人: \n 法定代表人: \n
\n委托代理人: \n 委托代理人: \n
\n电 话: / \n 电 话: \n/ \n
\n传 真: \n/ \n 传 真: \n/ \n
\n电子信箱: \n/ \n 电子信箱: \n/ \n
\n开户银行: \n/ 开户银行: \n/ \n
\n\n\n\n\n账号: 账 号: \n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