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到户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
(样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管理办法》《封丘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甲方将位于封丘县潘店镇崔庄村约50.54亩承包到户土地2年经营权(项目编号:FQNJ【2026】第0492号)通过封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流转交易,乙方成功受让。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流转方):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潘店镇崔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 XXX
联系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乙方(转入方): 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联系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二、流转土地概况
1、名称:承包到户的约50.54亩基本农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编号:FQNJ【2026】第0492号)。
2、位置及四至范围:位于封丘县潘店镇崔庄村。该土地东至大辛庄耕地,西至老薛庄耕地,南至周口村耕地,北至王本宁养殖场。
3、用途:农业种植。
三、流转期限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流转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土地交付,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五、流转价款、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在支付土地流转价款的同时另行支付土地流转管理费。
1、土地流转价款及管理费
(1)土地流转价款每年共计XXX 元(人民币:XXXX元整,折合每亩每年XXXX元整),流转期内不递增,不提供免租期。
(2)土地流转管理费每年共计XXX 元(人民币:XXXX元整,折合每亩每年50元整)。
2、支付方式
每年支付一次,乙方须于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下一年度土地流转价款及土地流转管理费(分两笔支付,备注:潘店镇崔庄村约50.54亩土地首年流转价款或首年流转管理费)。
3、收款账号
账户名称:XXXXXXXX
银行账号:XXXXXXX
开户行:XXXXXXX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流转价款。
2、 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流转土地。
6、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7、保障乙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使用本合同载明范围内的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投资改良土壤。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流转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管理费。
6、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流转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非粮化、非农化”。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流转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及破坏四临完整等,禁止占用流转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8、流转期内乙方只能利用该土地进行农业种植,不得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流转土地已承包到户,系村民委托甲方对外公开流转,甲方代村民行使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2、土地流转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归原农户所有。
3、本合同期限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乙方。
4、流转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土地。
5、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将流转土地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播种或继续占用,否则甲方将报请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6、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将最后一季农作物收割后,如合同期限未满但剩余时间不足以让乙方将再行播种农作物并收割情况下,乙方不得再行播种。如乙方私自播种,地上农作物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归甲方无偿所有,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7、流转期内乙方不得种植山药等消耗地力的经济作物。
九、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2、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保留乙方的再次流转的优先权。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原土地交还给甲方。
3、合同到期或者合同未到期但甲方依法提前收回流转土地时,乙方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等归甲方所有。
十、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十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流转价款及管理费,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十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6、乙方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擅自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
(3)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5)私自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6)流转期内乙方转租(转包)该土地。
(7)流转期内乙方种植山药等消耗地力的经济作物。
7、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封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方、乙方双方各执壹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