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废气。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1)造型(卸料、上料、混砂)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1号排气筒排放。 (2)熔炉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2号排气筒排放。 (3)浇注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3号排气筒排放。 (4)落砂、清理及砂处理工序废气(颗粒物),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由25米高的DA004号排气筒排放。 (5)车间顶部设置屋顶除尘系统,对混砂、熔炼、浇注、落砂、清理及砂处理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经屋顶除尘系统二次收集后,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再次处理,依托25米高的DA003号排气筒排放。 (6)退火炉采用天然气清洁能源,配套低氮燃烧器,热处理工序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收集后通过25米高的DA005号排气筒排放。 (7)抛丸工序废气(颗粒物),经自带的旋风除尘处理后,与焊接废气(颗粒物)一并进入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通过25米高的DA006号排气筒排放。 以上经处理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及《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纯水制备浓水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伊川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噪声。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暂存间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进行建设,其贮存能力应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要求,定期对厂区各污染源进行监测,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制定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