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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旋风+袋式除尘器 |
《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1限值,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陶瓷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特种陶瓷)要求 |
电阻片车间东侧原料拆袋、计量、配料、投料区域整体二次封闭,集气罩+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喷雾造粒工序共用排气筒(DA001)排放;喷雾造粒机共3套,每套天然气均采用低氮燃烧,并分别配套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21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DA001配料、喷雾造粒工序01号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4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mg/m3;DA002喷雾造粒工序02号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5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3mg/m3;DA003喷雾造粒工序03号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2mg/m3,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9mg/m3,均能够满足《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1限值,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陶瓷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特种陶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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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涂釉工序:袋式除尘器;喷铝工序:负压集气+旋风+水喷淋;打磨、粉碎工序:袋式除尘器 |
《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1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陶瓷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特种陶瓷)要求 |
涂釉工序: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4);喷铝工序:喷铝区域二次封闭,设备密闭,负压集气+旋风+水喷淋+15m高排气筒(DA007);打磨、粉碎工序:芯组打磨区域二次封闭,打磨、粉碎工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DA009)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涂釉工序排气筒出口DA004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8.4mg/m3,喷铝工序排气筒出口DA007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3mg/m3、打磨粉碎工序DA009排气筒出口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7.4mg/m3,均能满足《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1限值,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陶瓷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特种陶瓷)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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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2特种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
排胶预烧、热处理工序、涂覆后烘干工序: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15m高排气筒(DA005)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排胶预热、热处理工序、涂覆后烘干工序排气筒出口DA005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9.41mg/m3,能够满足《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2特种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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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集气罩收集后+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2特种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涂覆工序:涂覆间二次封闭,房间顶部设置集气罩,其中6个涂覆工位设置半封闭式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15m高排气筒(DA006)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涂覆工序排气筒出口DA006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96mg/m3,有组织苯乙烯最大排放浓度为8.5mg/m3,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354,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陶瓷工业大气排放标准》(DB41/2558-2023)表2特种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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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企业指标要求;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芯组固化烘干、注塑工序:烘干间设置集气罩,注塑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两部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15m高排气筒(DA008)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固化烘干、注塑工序排气筒出口DA008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23mg/m3,有组织氨最大排放浓度为0.36mg/m3,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41,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企业指标要求;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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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橡胶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 |
硫化工序:硫化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15m高排气筒(DA010)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硫化工序排气筒出口DA010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6.85mg/m3,能够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橡胶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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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两级活性炭吸附设施 |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
车床工序:使用油性切削液的车床废气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11)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车床加工工序排气筒出口DA011出口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3.40mg/m3,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其他行业标准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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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设备 |
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大型标准要求 |
油烟废气经净化设备处理后排放 |
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满足要求、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条件下,该项目油烟净化器出口有组织油烟最大排放浓度为0.4mg/m3,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1.93mg/m3,均能够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大型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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