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江河净化站“拆卖一体”项目报废资产(即“标的资产”),具体标的资产状况按现场踏勘时的现状为准。
2.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次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租赁、查封等事项。
4.标的资产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转让方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不作为标的资产移交依据。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施工、现场现状与《资产评估报告》不一致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施工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标的资产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或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若联合体受让的,联合体双方须签订《联合体协议》(附件5)。
6.本次转让标的尚未完全拆除,受让方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拆除清理。本次转让标的拆除工作必须防止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防止装置内残留固危废介质泄漏对安全、环境造成影响。拆除施工参照《中石化装置设施拆除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安【2018】401号)及中石化相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详细见《安全拆除要求》(附件3)。
7.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转让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的相关规定提交踏勘申请(含相关材料),经转让方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谭先生,联系电话:立即拨打。现场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须现场签署一式3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附件2),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1份,另1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8.受让方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方成交价款【15%】的拆除履约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准备工作,并在进厂工作许可通知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标的资产拆除及搬运等工作,如未按时完成,转让方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扣除受让方交纳的拆除履约保证金,转让方可单方终止《资产交易合同》,并有权另行处置资产。
9.最终受让方进场施工前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递交详细可行的《拆除施工方案》。上述方案须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转让方审核并不减免受让方的一切安全责任),如需完善、修改的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完善、修改上述方案。
②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人员入厂(场)施工前一、二、三级安全教育。
③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移交前准备工作。
10.资产交接及拆除要求:
①转让标的在资产所在地现场移交,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存放地办理资产交付或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交通、差旅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卸。标的资产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清理现场、场地平整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受让方需自备电源。
④受让方负责报废装置内残余危险废物的清理工作,拆除时必须采用专用收集器具回收,并转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交由转让方处理,危险废物在清理转运期间不得洒落。由于收集不善造成的污染事件,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旧保温岩棉由受让方负责合规处置,因受让方违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及各类经济损失、连带责任的,全部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⑥拆除产生的砖石、渣土等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分区暂存,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统一由受让方负责出厂合规处置及手续办理,且符合项目所在地要求,不得产生环保等其他次生事件,费用由受让方承担,产生的沟槽、坑洞用土回填或设置标准护栏围挡,确保拆除现场平整安全,并用土工布对裸土区域内进行全覆盖。
⑦涉及压力容器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规定,报废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物理破坏,以彻底消除其使用功能为准。
11.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中致成评报字[2026]第0142号、中致成评报字[2026]第0143号)、《资产交易合同》等备查文件。
附件1:《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附件2:《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附件3:《安全拆除要求》
附件4:《HSE管理协议》
附件5:《联合体协议》
附件6:《资产交易合同》
附件7:《资产移交确认书》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