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 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小微企业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政策加分,本项目政策加分=报价得分(总分45分)×3%。(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项分值 0-1.35 分)。 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对于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本项目政策加分=报价得分(总分45分)×1%。(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项分值 0-0.45 分)。 注:小、微企业参加本工程项目投标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采用上述第 1 条加分政策;联合体成员一方为小微企业的,采用上述第 2 条加分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