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气:氟塑树脂粉分选过程中上料、混料、筛磨、包装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密闭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生产过程中混料、上料、粉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密闭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生产过程中颗粒料加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生产过程中压延、推压、模压、压板、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密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限值、《《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A级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限值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及《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相关要求。 2. 废水:水洗、甩干、热洗、压滤工序产生的废水和生产设备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30m3/d)处理达到中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3)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围农田施肥。 3. 噪声: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风机等设备噪声,采取厂房隔声,设备基础采取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废滤袋、废减振垫及纯水制备废滤芯收集后暂存于20m2一般固废暂存间,分类处置;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工序;污泥定期清掏外售至建材企业,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和废油桶暂存于15m2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就近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