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字第07272026XS00016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
核发机关
日 期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封丘县粮食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二期) |
| 项目代码 |
2603 - 410727 - 04 - 01 - 749822 |
| 建设单位名称 |
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项目建设依据 |
《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封丘县粮食仓储物流建设项目(二期)建议书的批复》(封发改〔2026〕47号) |
| 项目拟选位置 |
封丘县鲁岗镇鸿远东路与宋源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项目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3.1905公顷以内,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3.1905公顷。 |
| 拟建设规模 |
建设单仓容量为2.5万吨的筒式粮库平房仓,1栋成品粮平房仓,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备注: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89号)关于部分用地预审事项的规定,本意见书不包含用地预审内容。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及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