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4814.91吨标准煤,等价值11729.62吨标准煤,计入淮阳区能源消费总量。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节能降碳标准和规范,严格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评审阶段所提出的节能降碳措施,并在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方案,提高能源利用率。 (四)项目要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项目建成后,要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六)你委要切实加强对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使用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节能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八)如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实际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项目自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