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资格要求
2.1资格条件
2.1.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募人和招募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申请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招募项目申请。
2.1.3申请人须承诺为双方合作项目提供的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4申请人须承诺后续项目中选后,能够针对具体项目组建专门的项目团队,同时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2.2 申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为招募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招募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三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招募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五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招募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五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0)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申请人及其申请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分包或未划分分包的同一招募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申请人及其任一申请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或招募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1)法律法规、招募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