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煤炭运输服务(隆德矿公铁联运)
询价函
各运输单位:
感谢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煤炭运输业务的关心与支持!我公司拟于近期开展2024年隆德矿原煤公铁联运项目公开议价,具体如下:
一、签约主体:本次公开议价由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采购销售中心组织,使用单位及签约主体为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概况: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长协采购矿点隆德矿(位于陕西省神木市大保当镇)的原煤以公铁联运的方式运至尚庄站(位于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运输量约20万吨,根据机组耗煤需求分期发运。
运输起点:隆德矿煤场。
运输终点:尚庄站。
自隆德矿煤场至尚庄站,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原煤装卸费、坑口至站台倒运费、铁路运费、装车矿点和运输途中协调费、代理服务费等各项应计费用,其中,代理服务费=出矿煤价×4%(此价格为不含税价)。甲方接受一票制含税综合报价,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如遇税率调整,按新税率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三、项目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报价单位资质业绩要求
1. 资质要求
1.1报价单位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营业执照包含运输范围。
1.2报价单位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3报价单位须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无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重组状态等经营异常。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业绩要求:具有运输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
五、报价方式及评审方法
1、本次公开议价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通过电子邮箱进行初次报价后,再评标现场电话连线进行两轮议价,在全部满足询价函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终报价最低者中标。
初次报价采用电子邮件投报,工作人员将在报价截止时间在会议现场开启邮箱,邮箱采用密码和手机动态验证码双重加密,手机动态验证码由监察审计人员管理。
请各报价单位提前将加盖公章的报价函于报价截止时间前发送至ytnyrczx@163.com邮箱,未加盖公章及报价截止时间后到达邮箱者为无效报价。
2、询价函挂网时间:2024年1月4日
3、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1月8日10:00
4、报价开启时间:与报价截止时间相同。
5、会议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索克世纪大厦11楼1101室
六、报价保证金
1、报价保证金为10万元,需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缴纳至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否则报价视为无效。
2、报价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另行补交),接到签约通知的供应单位7日内不签署合同的,采购方有权没收其报价保证金。
3、未中标单位的报价保证金在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纳账户。
4、接收账户名称: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蓝堡湾支行
账 号:7391
8101 8210 0003 315
款项用途请注明:隆德矿运输报价保证金
七、廉洁公约
双方均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洁从业监督,健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权益。
若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有权向其监察审计部门或上级监察审计部门举报。
八、业务联系
联系人:邱祥旭 电话:153 6677 9555
所在部门:电力采购销售中心市场开发处
九、监察审计
联系人: 徐 强 电话:15735467788
所在部门:监察审计部
附件一:报价函格式
附件二:合同主要条款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电力采购销售中心
2024年1月4日
附件一:报价函格式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煤炭运输服务(隆德矿公铁联运)
报价函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已充分阅读询价函相关条款,经慎重研究并全部认同询价函中的要求,我公司含税报价为 元/吨(报价为一票含税价,税率9%),如遇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
本报价文件有效期90天。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报价单位需提交下列资质及业绩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按顺序扫描成一个PDF文档)
(1)营业执照
(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法人身份证
(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如有授权委托)
(6)近二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公章)
(7)近二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由专业律师事务所或企业常年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
(8)具有运输业绩(需提供合同扫描件)
附件二:合同主要条款
2024年煤炭运输服务合同
(隆德矿公铁联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托运方)、乙(承运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2024年甲方采购矿点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德矿”)原煤公铁联运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河南省郑州市签订电煤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电煤运输数量、价款
1.1 运输起点:隆德矿煤场,乙方负责装车。
1.2 合同数量:约20万吨,以甲方实际运输需求为准。
1.3 运输终点:尚庄站(位于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
1.4 运输服务单价: 元/吨。
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煤装卸费、坑口至站台倒运费、铁路运费、装车矿点和运输途中协调费、代理服务费等各项应计费用,其中,代理服务费=出矿煤价×4%(此价格为不含税价)。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如遇税率调整,按新税率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1.5运输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2、运输服务要求及电煤装卸责任
2.1运输过程应按照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运输途中因电煤被倒装、更换,车辆超限、超载、违反交通规则、环保、事故等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监督人员发现异常,有权要求停止运输,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作业。
2.2 根据甲方电煤运输需求,由双方共同商定每月的运输计划。乙方需保证运力满足甲方每月提出的运输计划,乙方于收到书面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在确认甲方发运需求后7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当月的首批货物运至终点,确保每个月完成甲方当月计划的全部货物的运输。
2.3公路运输阶段,发运车辆应对车厢全覆盖篷布并加装封签、封条保证运输安全;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运输异常(封签、封条不完整,有拆卸痕迹,发运时间超出合理范围内)车辆进行单车单采,并在化验结果出具之前进行暂扣;甲方有权在起始地、运输途中及目的地布置抽查人员,随时对车辆进行运输安全抽查及煤炭采样。
2.4公路运输阶段,乙方承运车辆,必须安装GPS装置,并可供甲方随时调取车辆运输轨迹。
3、数量、质量确认
3.1甲方与矿方合同期限内,运输数量以矿方过衡数量为结算依据,以到厂量为复核依据, 乙方保证隆德矿原煤在集运站单堆单放,按矿发数量与到厂数量对比计算途损量。
途损量在1.2%以内(含1.2%)为合理损耗,途损量超出1.2%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按照超出的量×(坑口煤价+运输费用)计算相应价款给予甲方补偿或在应付运费中进行扣除。
3.2乙方负责隆德矿的煤质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出矿热值低于合同热值(5500大卡)超过300大卡时,乙方须暂停装车并立刻通知甲方,待煤质经检测恢复后再启动装车发运工作。
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装车时对所装运的煤炭按国标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双方监督煤质的重要参考依据。
4、考核约定
4.1因乙方原因,一个结算周期内,连续3日发运量不足煤矿下达日计划量的70%,甲方有权按煤矿日计划量的70%为基准,计算欠发量,对欠发部分扣罚5元/吨;连续10日发运量不足煤矿下达日计划量的70%,甲方有权按煤矿日计划量的70%为基准,计算欠发量,对欠发部分扣罚7元/吨,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调整发运计划,要求乙方暂停发运,后又要求重新启动的,重新启动后的前3日不进行发运量考核计算。
4.2 因乙方原因,一个结算周期内累计15日发运量不足煤矿下达日计划量的70%,对欠发部分扣罚10元/吨,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双方约定电煤自发运煤矿至到达尚庄站前由乙方代保管,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到达尚庄站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6、运输服务费结算
双方约定,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当月运输任务完成后,次月初由甲方出具结算单,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由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次月完成付款。
7、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
7.2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完成甲方月计划运输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限内乙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未完整履行合同约定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7.2.1运力组织不足,未完成月度发运计划的;
7.2.2出现重大人员、环保、交通安全事故的;
7.2.3在运输途中发生换煤的偷盗行为的;
7.2.4因乙方原因造成承运煤矿对甲方限制发运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7.2.5煤炭被盗的直接损失、长协被限制发运量和同期市场煤价差损失等。
7.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3.1合同一方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
7.3.2发生非因乙方或其关联方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督察等行政管理措施,造成矿区减产、停产等,从而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兑现率。
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不能履约的一方应当在72小时内将不能履约的原因和相关支撑性材料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支撑性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不能履约的一方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收到通知一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合同双方应协商另行签订书面处理协议,书面异议应于一个月内提出。
8、不可抗力
8.1 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8.2 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8.3 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9.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合同签约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保密义务及廉洁自律公约
10.1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2甲乙双方均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和监督,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制度。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权益。甲乙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可向其监察审计部门或上级监察审计部门举报。
11、其他约定事项
11.1 甲方派出的驻矿人员,负责煤炭数量质量的监督,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相关工作。
11.2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1.3 合同的变更
11.3.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11.3.2 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1.4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1.5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 的《2024年煤炭运输服务(隆德矿公铁联运)》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