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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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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9  

 
 

   

  • 基本信息

    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招标代理:

    招标人:

    资金来源:

  • 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414120-202510-151

    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8,000吨

    3. 交货地点: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火龙镇龙岗电厂

    4. 交货日期:2025-10-19 至 2025-10-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结算方式:买受人按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全部供煤矿点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加权平均合并结算。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份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项考核;双方确认无异议后出具结算单据,出卖人开具13%增值税发票。2.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及票据齐全后,买受人七个工作日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3.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的供应商可以享受次月付款待遇,但结算价格下调2.0元/吨。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同时和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两方服务协议,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出卖人必须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结算业务。5.投标前需向许昌龙岗公司缴纳竞价保证金2万元和履约保证金5万元,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凡是中标不履行合同,考核履约保证金5万元。6.清洁运输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到厂距离进行分段管理,其中80公里以内,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95%;80-300公里,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超过300公里的不进行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结算价格考核10元/吨。如遇地方环保管控造成车辆无法按时进厂的,双方互不追究因此产生的损失。使用许昌龙岗公司火车自备车时,结算价格下调5元/吨。7.合同周期内需均衡发运,单批次发运前需提前向厂内报备,得到厂内批复后方可按量发运,违反厂内计划调运时考核5000元/次。8.承运车辆需要加装摄像头,可以覆盖装车车厢,保障运输途中有据可查,否则考核400元/车。。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10-20 18:05:30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500

    <3,000

    干燥基全硫St,d

    %

    <0.8

    ≥1.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xx 签约时间:2025年xx月xx日

    买受人: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地点:河南禹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买受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5年 xx月xx日至2025年xx月xx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煤种 供煤矿点 供煤地点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月) 数量(万吨)
    买受人煤场或煤沟 x月 x

    交货量系基于买受人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受人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出卖人所供煤炭需满足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发热量 全水分 空气干燥基挥发分 干燥基全硫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千卡/千克) Mt(%) Vad(%) St,d(%) ST(℃) HGI (mm)
    ≥3500 ≤12 ≥10 ≤0.9 ≥1300 ≥80 ≤50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权拒收并终止合同。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出卖人组织,承运人为出卖人,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出卖人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及当地排放标准,并遵守买受人的调度和指挥。

    2、按照许昌市环保部门要求承运使用车辆应满足的条件和考核条款如下:

    清洁运输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到厂距离进行分段管理,其中80公里以内,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95%;80-300公里,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超过300公里的不进行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结算价格考核10元/吨。如遇地方环保管控造成车辆无法按时进厂的,双方互不追究因此产生的损失。使用许昌龙岗公司火车自备车时,结算价格下调5元/吨。

    3.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受人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在货物交付买受人验收合格并接受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两位小数,以买受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受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出卖人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受人验收工作。

    2. 如出卖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化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化验结果与到厂验收的化验结果误差在再现性临界差的允许范围内,以到厂验收的检测值进行结算,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化验结果与到厂验收的化验结果误差超出再现性临界差的允许范围,以检测机构的检测值进行结算。如买受人煤质纠纷管理办法中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并作为附件。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出卖人应熟知和遵守买受人验收相关制度和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公司制度和标准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合同签订即代表出卖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或标准。

    (2)出卖人签订的年度《安全协议书》、《廉洁协议》和《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1. 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千卡/千克) 热值基准价格(元/兆卡) 加权方式 基准价格公式
    Qnet,ar≥3500 中选价 合同周期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3400≤Qnet,ar<3500 中选价-0.0045
    3300≤Qnet,ar<3400 中选价-0.009
    3200≤Qnet,ar<3300 中选价-0.0135
    3100≤Qnet,ar<3200 中选价-0.018
    3000≤Qnet,ar<3100 中选价-0.0225
    2500≤Qnet,ar<3000 中选价-0.03
    2000≤Qnet,ar<2500 中选价-0.04
    Qnet,ar<2000千卡/千克 0.050
    发热量日考核:当日矿点热值加权平均Qnet,ar≥3000千卡/千克不考核;当Qnet, ar<3000千卡/千克时,按当日来煤量5元/吨在结算煤款中扣除。

    2. 质量调整价;

    干燥基全硫/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全水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序号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1 干燥基全硫
    St,d
    0.8<St,d≤1.2 0.01 -0.5 0.8 合同周期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2 1.2<St,d≤1.5 -- -30 -- --
    3 1.5<St,d≤2.0 -- -80 -- --
    4 St,d>2.0 -- -- -- --
    5 1.0<St,d≤1.1 -- -5 -- 单日 --
    6 1.1<St,d≤1.2 -- -10 -- --
    7 1.2<St,d≤1.3 -- -15 -- --
    8 St,d>1.3 -- -30 -- --

    当出现第4小项情况时煤价执行0.05元/兆卡。

    序号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1 空气干燥基挥发分 Vad<10 1 -10 10 合同周期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2 8≤Vad<9 -- -5 -- 单日 --
    3 7≤Vad<8 -- -10 -- --
    4 Vad<7 -- -20 -- --

    第2、3、4小项为空气干燥基挥发分的日考核,参与本月空气干燥基挥发分加权平均。其中出现第4小项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

    序号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1 全水分Mt 10<Mt≤12 1 -1 10 合同周期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2 Mt>12 1 -4 12

    全水考核依照我公司验收制度,根据来煤情况进行扣水处理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总数量】为基准,到货率=实际供应量/合同总数量在90%-110%之间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考核指标
    80%≤到货率<90%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2元/兆卡
    60%≤到货率<80%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到货率<60% 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6元/兆卡并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110%<到货率≤120% 超出部分煤价在合同热值基准价格的基础上降0.004元/兆卡
    到货率>120% 超出部分按0元/兆卡进行结算

    因不可抗力或因买受人原因发运量超出约定范围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不再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考核。

    五、结算及付款

    1.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受人按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全部供煤矿点低位发热量、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全水分加权平均合并结算。干燥基全硫、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全水分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项考核。出卖人煤炭到厂验收合格及票据齐全
    后,买受人七个工作日向出卖人出具结算单。出卖人收到结算单后三十个工作日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即视为同意买受人的结算数据,并对合同履约过程无异议。买受人收到出卖人增值税发票后,及时向出卖人付款。

    2.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的供应商可以享受次月付款待遇,但结算价格下调2.0/吨。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出卖人应及时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竞价服务费1元/吨,在提供缴纳服务费的凭据后(需备注: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竞价服务费),买受人可办理付款业务。合同兑现率不足100%时,由于供应商原因的,未兑现部分(合同量减结算量)的服务费不子退还;由于采购单位原因的,未兑现部分的服务费可以退还,但必须出具经采购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竞价服务费退费申请。

    5.投标前需向许昌龙岗公司缴纳竞价保证金2万元和履约保证金5万元,否则视为投标无效。凡是中标不履行合同,考核履约保证金5万元

    6.合同周期内需均衡发运,单批次发运前需提前向厂内报备,得到厂内批复后方可按量发运,违反厂内计划调运时考核5000元/次。

    7.承运车辆需要加装摄像头,可以覆盖装车车厢,保障运输途中有据可查,否则考核400元/车。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违约责任

    1、如出现掺杂使假、煤质上下不一致或其他混装现象,或者买受人若发现煤车有明显的石块、杂质、矸石过大等严重超标情况时,即启动《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异常管理办法》执行考核处罚。

    2、检查发现煤质存在明显掺配不均,且低质煤铺底行为,经双方确认,该合同已履约量按照该车人工抽样化验值结算,且结算周期不低于6个月,该供应商置黑处理。其他煤质异常处理相关规定。

    3、出卖人运输车辆运道预约地点必须与投标时装车地点一致相关规定。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5万元,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需通过银行电汇形式按照中标煤量将履约保证金缴到公司指定账户,燃料采购部在接到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后,方可签订合同。合同期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后,供应商提出申请,燃料采购部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提出申请,履约保证金自动进入下一竞价周期。因公司调运原因、环保原因、降价原因、极端天气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供应商供应燃煤与合同煤质严重不符的,公司有权停止采购该供应商燃煤,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如买受人选择拒收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限期改正,如出卖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6、由于来煤煤质较湿、掺配煤泥较多等原因造成机械采样机无法采样的,电厂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买受人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周期:2025年xx月xx日至2025年xx月xx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损失。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禹州市产业集聚区龙岗工贸园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吴凤超 联系电话:0374?8862726
    开户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禹州支行
    账号: 账号:41001558814050000013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914110001742848328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许昌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王万金

    3. 联系电话:13619880322

    八、备注

    1.煤质异常时参照《许昌龙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煤质监督及异常处理办法》执行,其中处理规定如下:机采样与抽查样偏差(千卡/千克)加权系数(机械采样:抽查样)抽查样低于机采样200-300(不含)时2:1抽查样低于机采样300-500(不含)时1:1抽查样低于机采样500-1000(不含)时 0:1(并扣罚当批次来煤数量的10%)抽查样低于机采样1000时 0:1(并扣罚该合同周期内全部来煤量的20%)2.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71101040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00017111 税务登记号:9146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8073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dtrlcg-jd@cdt-r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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