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3破10-9号
申请人:洛阳佳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1日作出(2025) 豫03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洛阳佳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丽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于2025年5月30日将该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于2025 年7月8日指定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佳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左鑫为管理人负责人。佳丽公司管理人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佳丽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现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重整和和解可能,更无财产可供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进行分配,请求宣告佳丽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佳丽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6日,注册资 本为1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罗少?。登记机关为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为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与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1幢903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批发零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场所均系租赁所用,案涉经营场所已被出租人收回,现佳丽公司无实际经营场所,已停止经营。
佳丽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称由于佳丽公司未提供凭证、财务账册等相关资料,因此审计机构无法对佳丽公司破产财产进行审计;无可直接参与分配的破产财产。有1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确认上述债权人1笔债权 金额共为1350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转破案件,管理人至今未能全面接管佳丽公司财务账册,无法对该公司财产状况进行审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 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佳丽公司未向管理人全面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无法全面清算,由此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根据管理人对佳丽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结果,佳丽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无重整及和解的可能,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同时,其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 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洛阳佳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洛阳佳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 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伟国
审 判 员 张 川
审 判员 马 琼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洋
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