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传染病区采购电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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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项目名称:确山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传染病区采购电梯项目
\n项目编号:确建招【2025】26号
\n甲方:(招标人)确山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n乙方:(中标人)河南慧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n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确建招【2025】26号(招标编号)的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n1.货物内容
\n货币单位:元
\n\n \n \n | \n 序号 \n | \n \n 货物 \n 名称 \n | \n \n 品牌 \n | \n \n 规格型号 \n | \n \n 单位及数量 \n | \n \n 单价 \n | \n \n 金额 \n | \n
\n \n | \n 1 \n | \n \n 无机房客梯DT01 \n | \n \n 日立 \n 电梯 \n | \n \n LGE-1600-2S90 \n | \n \n 1台 \n | \n \n 229000 \n | \n \n 229000 \n | \n
\n \n | \n 2 \n | \n \n 无机房客梯DT02 \n | \n \n 日立 \n 电梯 \n | \n \n LGE-1600-2S90 \n | \n \n 1台 \n | \n \n 229000 \n | \n \n 229000 \n | \n
\n \n | \n 3 \n | \n \n 无机房客梯DT03 \n | \n \n 日立 \n 电梯 \n | \n \n LGE-1600-2S90 \n | \n \n 1台 \n | \n \n 229000 \n | \n \n 229000 \n | \n
\n \n | \n 4 \n | \n \n 无机房客梯DT04 \n | \n \n 日立 \n 电梯 \n | \n \n LGE-1600-2S90 \n | \n \n 1台 \n | \n \n 229000 \n | \n \n 229000 \n | \n
\n \n | \n 5 \n | \n \n 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其他(税率3%) \n | \n \n 4台 \n | \n \n 78000 \n | \n \n 312000 \n | \n
\n \n | \n 设备总价(税率13%):玖拾壹万陆仟元整 ¥916000 \n | \n
\n \n | \n 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其他(税率3%):叁拾壹万贰仟元整 ¥312000 \n | \n
\n \n | \n 总价(大写):壹佰贰拾贰万捌仟元整 ¥1228000 \n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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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合同金额
\n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贰万捌仟元整(¥1228000元)。
\n3.技术资料
\n3.1乙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n3.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n4.知识产权
\n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n5.产权担保
\n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n6.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n6.1 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由甲方出具书面提货申请12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供货及安装。
\n6.2 交货方式:双方协商一致
\n6.3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n7.货款支付
\n付款方式: 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合格后10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小写:491200元,大写:肆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第二年电梯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368400元,大写:叁拾陆万捌仟肆佰元整;第三年电梯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日期为准,10个工作日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小写:368400元,大写:叁拾陆万捌仟肆佰元整。因甲方原因无法通过验收自电梯合格证制造日期起180日历天视为电梯验收合格。
\n8.税费
\n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n9.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n9.1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n9.2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n9.3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n9.4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n10.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n10.1 投标人应承诺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否则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
\n10.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之日起 12 个月,在质保期内,因人为因素出现故障外,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n10.3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2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8 小时内解除故障。
\n11.调试和验收
\n11.1乙方交货前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n11.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n11.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
\n11.4 对大型或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n11.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
\n12.索赔
\n 12.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质量问题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n 12.2 在根据合同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n 12.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甲方将货物款退还给乙方,乙方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n 12.2.2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n 12.2.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n13.违约责任
\n13.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5%违约金。
\n13.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无法通过验收自电梯合格证制造日期起180日历天作为电梯通过验收合格之日。
\n13.3 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别行确定。乙方仍按上述规定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n14.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n14.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本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n14.2 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n15.合同纠纷处理
\n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n15.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15.2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16.违约解除合同
\n 16.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对方追诉的权利。
\n 16.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n16.1.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n 16.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n 16.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笫16.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n17.其他约定
\n17.1 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17.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n17.3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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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甲方:确山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乙方:河南慧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n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驻马店雪松路中段中央城邦5号楼1单元102号
\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n开 户 行: 开 户 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n驻马店利民支行
\n账 号: 账 号: 411720010190028502
\n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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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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